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5年3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28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本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塔河油田8区内,塔河油田三号联合站附近西南距阿克库勒村2.0km。本期(一期)项目建设内容: ①在塔河油田8区内部署5口采油井(其中新钻井2口,井号为TK8112X、TK8111X,老井侧钻3口,井号为:TK722CH3、TK818CH3、TK871XCH),本期共计建设2台200kW真空加热炉;③配套建设土建、通信、电气、自控等。
2022年1月,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关于塔河油田8区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2]44号)予以批复。2025年3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本期项目实际投资10066.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31%。
验收工作的开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于2025年3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20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工作,2024年4月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巴州凯米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了污染源现状监测采样。在现场调查以及验收监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次验收报告。
(1)废气
本工程运营期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气用净化后的天然气;集输和油气处理采用密闭流程。
1、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TK818CH3井井场加热炉排口、TK871XCH井井场加热炉排口、TK8111X井井场加热炉排口、TK8112X井井场加热炉排口加热炉SO2、NOX、颗粒物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标准限值(SO2:50mg/m3,颗粒物:20mg/m3,NOX:200mg/m3);
2、TK818CH3井、TK871XCH井、TK8111X井、TK8112X井、TK722CH3井井场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厂界污染控制要求;井场厂界无组织H2S最大排放浓度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建项目二级标准要求。
(2)噪声
验收调查期间,TK818CH3井、TK871XCH井、TK8111X井、TK8112X井、TK722CH3井井场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3)固体废物
施工期:
①钻井期间产生的岩屑采用随钻不落地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测达标后用于铺设油田道路或垫井场;
②TK8112K井队生活垃圾及一般固废委托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清运至库车景胜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理;TK8111K井队生活垃圾及一般固废委托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清运至库车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TK818CH3、TK722CH3生活垃圾及一般固废委托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清运至库车景胜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理;TK818CH3、TK722CH3一般固废由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清运至库车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TK871XCH生活垃圾委托轮台县青山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运至库车景胜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理。
③钻井期间TK722CH3、TK818CH3危险废物固态(含油废弃物及废油泥)委托巴州联合处理有限公司处置,液态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等含油物质)委托轮台塔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置,TK8111X、TK8112X危险废物委托轮台塔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置,TK871XCH危险废物委托巴州联合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运营期:
①落地原油、废防渗材料等委托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试运行截至验收调查期间,落地原油、废防渗材料等未产生,产生后委托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
②废油桶、粘油废物等由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接收处置;
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运至库车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经现场调查,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施工现场已恢复平整。
(4)风险防范
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消防器材、警戒标语标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建设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466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991-3166248
邮编:830000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塔河油田8区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公示期:2025年7月1日—2025年8月4日
验收报告-塔河油田8区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