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5年3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28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本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隶属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地跨墩阔坦镇与塔里木乡,项目中心西北距离库车市城区约70km。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塔里木河以北,库-渭三角洲东南侧,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下辖的塔河油田十区范围内。本期(二期)项目建设内容:部署2口井(侧钻井,井号为TH10336CH2、TH10363CH2)。本期项目投资额371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93%。
2022年9月,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3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关于塔河油田塔河十区2023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3]25号)予以批复。2024年4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本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2024年6月29日组织完成《塔河油田塔河十区 2023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5年3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本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本期项目投资额371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93%。
验收工作的开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于2025年3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20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工作,2024年4月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巴州凯米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了污染源现状监测采样。在现场调查以及验收监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次验收报告。
(1)废气
本工程运营期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气用净化后的天然气;集输和油气处理采用密闭流程。
1)TH10336CH2井、TH10363CH2井加热炉烟气:验收调查期间,加热炉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2)TH10336CH2井、TH10363CH2井井场厂界无组织废气:验收调查期间,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边界浓度限值;硫化氢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项目二级厂界标准限值。
(2)噪声
本工程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验收调查期间,TH10336CH2、TH10363CH2井场厂界间、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3)固体废物
1)落地原油、废防渗材料等委托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截至验收调查期间,落地原油、废防渗材料等未产生,产生后委托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
2)废油桶、粘油废物等由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接收处置;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运至库车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经现场调查,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施工现场已恢复平整。验收调查期间,TH10336CH2、TH10363CH2场内、外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2第二类用地污染风险筛选值。
(4)风险防范
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消防器材、警戒标语标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建设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466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991-3166248
邮编:830000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塔河油田塔河十区2023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公示期:2025年7月1日—2025年8月4日
验收报告word-塔河油田塔河十区2023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二期).pdf